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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8-11 21:04: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1、《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几次会议审议通过?
   答:第十八次。
  2、《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2010年10月1日
  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共有几章几条?
   答:共有六章四十四条。
  4、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应当向哪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答: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提出登记申请。
  5、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林地,应当向什么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答:应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提出登记申请。
  6、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答:不得超过两年。
   7、林地权利人、厉害关系人认为林权证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吗?
   答:可以。
   8、林地管理实行的制度叫什么?
   答:林地用途管制。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什么规划?
   答: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10、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林地权属登记的,取得的林权证是否有效?
   答:无效,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回原林权证并公告作废。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公开、自愿、平等、等价的原则。
   12、什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13、国有林地之间、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由什么部门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答: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14、因继承或者受遗赠改变林地权属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办理什么手续?
  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5、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几年?
  答:70年。
  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在同等条件谁享有优先权。
  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7、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林地的哪些工作?
   答: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
  18、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哪些权益?
  答: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可以办理融资、抵押贷款;
  19、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可以办理融资、抵押贷款;可以进行自主经营、联户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活动,其收益归谁所有?
  答:其收益归林地使用权人所有。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地权属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几日?
  答:10个工作日。公示期为40日。
  21、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哪些方式?
  答: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流转。
   22、《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条例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哪些方式开发、利用林地,进行中低产林地改造,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产业发展。
  答:承包、合资、合作、租赁等方式。
  23、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的是哪个部门?
  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4、占用、征收、征用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什么费?
   答:森林植被恢复费。
   25、《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规定什么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答:林地权利人。
   26、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什么?
   答: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
   27、采伐被占用、征收、征用或者流转林地上林木的,应当向所在地什么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8、农村居民采伐哪类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答: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
   29、采伐被占用、征收、征用或者流转林地上林木的,应当向所在地什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什么许可证。
  答:林木采伐许可证。
   30、申请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林地权属登记申请;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有关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31、林地管理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3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什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答:林地保护和利用    
   33、集体林地权属争议的,在一个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由谁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答:村民委员会。
   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核发什么证?并按照规定办理什么登记?
   答:核发林权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35、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什么可以同时流转?
   答: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3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归该组织所有,并主要用于什么方面?
   答:主要用于发展集体林业生产、乡村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
   37、《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8林木林地流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流转的林地,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什么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权属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9、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向林地使用权人支付什么费?
   答:安置补助费。
  40、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1、临时占用林地的,是否应当向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支付安置补助费?为什么?
   答:不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支付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两项。
  41、《制定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42、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什么,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办理审批手续。?
   答: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3、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按什么规定审批?
   答:(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4、《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林地包括哪些?
   答: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和其他林业用地。
  45、符合那些条件,并在公示期界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同时核发林权证?
  答:①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真实准确。
    ②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有效。
    ③林地权属无争议;
    ④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46、《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规定什么情形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答:(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
   47、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公开、自愿、平等、等价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哪些规定?
   答:(1)、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
     (2)、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3)、 流转期限在林地剩余使用期限内。
   4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使用权流转时,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及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多少以上成员或者多少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答: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9、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哪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0、森林经营单位修筑其他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哪个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51、我省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5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配备必要的什么?确定专人管理。
   答:机械设备
   53、国家工作人员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有下列什么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①、擅自改变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的:
       ②、违法进行林地权属登记、核发林权证的:
       ③、擅自或者越权审核、审批林地的:
       ④、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54、违反《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什么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①、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权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③、未履行防火责任的,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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