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3-17 10:05:47 您是第0位浏览者
《森林法实施条列》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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