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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8-29 08:56: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2、使用林地申请表;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无数量限制。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三)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二)收费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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