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8-29 09:06: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第一条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条 申请人对象:需要从事主要苗木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
2、苗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实地考察情况登记表;申请材料登记表。
3、苗木生产、经营用地合法使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和聘用合同(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4、注册资金证明。
5、大田育苗苗圃面积小于30亩的农户、个体经营者应当具有育苗生产熟练人员。
6、生产经营主要苗木的种类及树种(品种)名称。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申请从事主要苗木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
2、县林业局林木种苗检验员实地考察、办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许可的,于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数量:无限制。
第七条 收费标准和依据
1、收费标准:每套40元(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
2、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曲靖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云南省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的通知》(曲财综〔2008〕5号)。
第八条 承办机构及电话:县林工站,0874-512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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